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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厦民社〔2008〕17号

 

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7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

  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主要检查:是否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对民间组织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情况。

  2、依法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情况。主要检查:在过去一年中,本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章程、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按照本单位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主要检查:本年度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工作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程序要求。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主要检查: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和内设机构的增减情况。

  5、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否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经费来源是否合法,支出是否合理;在服务活动中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和收取费用。

  6、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理(董)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等;在社会活动中是否行为规范、恪守非营利原则、诚实守信。

  四、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除劳动类、教育类、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请按我局提供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填报)或者 2007年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二份);

  3、2007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二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证书并按时年检)原件和复印件;

  6、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年度检查的步骤

  1、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上述年度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请登录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http://spjc.xm.gov.cn),从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项目中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根据要求认真填写。(网上审批服务系统的操作方法请在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年检网上申报帮助文档》参阅,技术咨询电话:8722213,8838350,5118801。)

  2、4月1日后,请登录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网上申报,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2007年度工作总结。

  3、市民政局通过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对各项申报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的报告书和年度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申报人,由其补齐补正后再次提交;对申报材料完整无误的,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发给其《通过预审通知书》。收到通过预审的通知后,申报单位即可上网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打印纸质文本(一式三份,A4纸型),经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上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5、5月31日前,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度检查材料报市民政局社团办审核。

  6、市民政局社团办将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7、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8、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逾期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年度检查的要求

  1、接受年度检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

  2、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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