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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的意见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分类施保。(1)分类施保的对象:三无人员”、五保户、没有监护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单亲家庭。(2)补助标准分两类: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二级残疾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配偶一方已故、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一级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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