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评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1、由死者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死者所在地或死者家属居住地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评烈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的勘验结论、死者牺牲时的现场目击者书面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2、死者所在地或死者家属居住地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经调查审核后,认为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提出审查意见,向其所在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评烈报告;
3、所在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民政部门所提交的申请评烈报告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后,以该级人民政府的名义行文,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评烈报告;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申请评烈的报告后,如无异议,应及时转交本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本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自接到市政府的交办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代本级人民政府拟稿,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省人民政府行文;
5、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机关工作人员(含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评残办理程序
1、申请评残的机关工作人员(含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以下均简称“评残人”)需要提供的下列材料:
(1)评残人的书面申请;
(2)评残人致残时两个以上证人的旁证材料;
(3)评残人所在单位的证明及意见;
(4)评残人受伤时治疗医院对申请人治疗的病历、原始档案证明及医院对受伤原因、等级等情况结论证明;
(5)评残人免冠正面照片1寸的3张、2寸的2张;
(6)属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人民警察),评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性质及其本人是否属于机关编制情况出具有效证明;
(7)评残人如果因交通事故致残的,需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及事故鉴定材料;
2、办理程序:
(1)上述材料备齐后,交由评残人户籍所在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该民政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评残条件的,评残疾人需填写《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证》《伤残人员登记表》《伤残人员换证卡》各一式三份;
(2)评残人户籍所在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把上述材料收齐后,签署意见(盖章),上报给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如无异议,及时组织上述对象到指定的医院体检;
(3)市民政部门在评残人的体检材料收齐后的2日内,连同上述所有材料上报给省民政厅;
(4)省民政厅审核批准。
相关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