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1、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部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
2、军队干部部门提交档案资料;
3、安置处进行审核;
4、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审核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适用法律法规: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
2、民政部公安局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
3、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
(二)复员退役军人接收安置
1、回原籍的复员士官退役义务兵到入伍所在区民政局报到落户。
(1)先到入伍所在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2)本人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士兵(士官)证;
(3)区民政局开出落户介绍信到居住地派出所落户。
2、转业士官易地安置的复员退役士兵在市民政局安置处报到,待户口审批后到区民政局办理落户。
(1)本人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士兵(士官)证;
(2)转业士官持省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报到通知书;
(3)易地安置对象交验符合易地安置的有关手续;
(4)填写落户申请表审核后统一送市公安局审批;
(5)审批后到区民政局办理落户。
审核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适用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3、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
4、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厦府[1995]2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