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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1、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精神病人(简称“三无”对象)。

  申办入院程序:属于“三无”孤老对象的和属于“三无”精神病人的人员应先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分别填写《孤老申请入院登记表》、《厦门市精神病人收容申请表》,各一式三份,由街道、区民政局逐级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通知接收单位派人登门了解情况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十五天内办理好入院手续。

  法律依据:民政部民[1982]城24号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及福建省民政厅闽民救[1982]214号《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 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③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④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①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②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③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④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⑤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⑥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⑦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⑧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含100张)在区民政局申请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在市民政局申请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用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但材料需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报省厅审批。

  (5)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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