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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程序

  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查阶段。

  1、由3-5个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报告”。其内容应载明: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可行性;行业状况分析;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经初步审查同意,并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审查意见”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 成立该社团是否必要,有何作用和意义。

  (2) 申请成立的社团名称是否规范(不确定的应与登记机关商议)。

  (3) 发起人申请成立的宗旨和目的。

  (4)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位、政治面貌)和身份证明。

  (5) 章程主要内容说明。

  第二阶段: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发起人或发起人单位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查同意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后,应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的材料。

  1、发起人或发起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批复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社会团体活动资金证明;

  4、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产权单位的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租用合同),其内容应载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和邮政编码;

  5、发起人和拟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须经当事人签名迹象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予以确认);

  6、章程草案。

  受理期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注明收件日期),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同意的,做出“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批复”,主送发起人或发起人单位,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发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和会员名单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不同意的,则做出“关于不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批复”(要说明理由),主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抄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阶段:申请成立登记。

  1、自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之日起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召开筹备小组会议,研究会员的吸拿、组织机构的设置、筹备大会的议程、选举办法,及会费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等事宜,并在六个月之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社团筹备组进入申请成立登记前的两项工作:

  (1)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关于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报告”及附件:

  ① 起草社团(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② 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行定稿;

  ③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④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⑤ 拟设办事机构、职责、负责人的情况;

  (2)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关于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报告“。及附件:

  ① 社团(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② 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的社团《章程》;

  ③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正式批复);

  ④ 会员花名册。

  3、相关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以上材料各填写一式三份)。

  4、受理期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以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注明收件日期),完成核准工作。准予成立登记的,做出“关于同意社团×××成立登记的批复”,主送社会团体,抄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着手办理社团印章和银行开户及有关备案手续。不予登记的,将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社团筹备组。

  (二)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应当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 设立申请书

  ②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③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④ 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⑤ 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⑥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三)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有关事宜

  1、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有关事宜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名称变更登记: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④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⑥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社团住所变更登记: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内容要有具体的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式三份);

  ④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⑥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④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团法定代表登记表(一式三份);

  ⑥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一式三份);

  ④ 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⑥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团修改章程: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一式三份);

  ④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社团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⑥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三份)。

  2、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条件:

  ①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② 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④ 会长为当然法定代表人。

  3、社团修改章程的程序:

  ①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③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社团换届选举的程序:

  ① 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有关换届事宜,修改章程、名称、住所的变更等,拟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人选,并行成会议纪要;

  ②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附会议纪要及拟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③ 向市民政局报备,并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届选举的批文;

  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上一届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在换届前需做好财务审计),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通过章程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⑤ 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有关换届变更事宜;

  ⑥ 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备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均向市民政局领取。

  (四)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的相关的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

  (1)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在预先征得主管单位的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出具《通知书》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名单及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

  (3)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设立的文件,连同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同报登记机关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由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其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2) 由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基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由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由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行业要求。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物质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一。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5) 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可以由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其中非国有资产是否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拟任法定代表任或者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借)用的,应提供租(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4)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并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验证《居民身份证》原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予以提供。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因此,要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根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6)章程草案。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章程的内容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7)内设机构情况。可详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每个内设机构填一份。

  (8)上述材料完备的,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9)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户籍关系不在厦门的,应提供目前在厦门的暂住证明,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10)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户籍不在本地的,举办单位(举办者)应提供一份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的说明。

  (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相关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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