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名命(更)名、确认办理程序
1、主要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发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2004年1月2日厦门市政府第110号令修正)。
2、提交材料:
(1)《地名命、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厦门市政府、市计委、市规划局有关批复文件;
(3)地名规划图、总平图、红线图复印件;
3、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应先到命(更)名地名的所在区民政局领取申报表;
(2)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实地勘察后,提出命名意见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核准后,征求地名委员和专家意见;
(4)报市政府审批并公布。
4、审批时限:
地名确认于受理后10日完成。市民政局根据地名数量确定上报审批次数,原则上一年报批2次,特殊情况例外。
(二)厦门市楼门牌办理程序
1、审批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发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2004年1月2日厦门市政府第110号令修正);
(4)《厦门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
2、提交材料:
(1)《厦门市楼牌门牌申请表》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复印件;
3、申请程序及时限:
(1)申请单位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楼门牌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社区居委会(居、村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提出拟编楼门牌号码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核准后并填写《厦门市楼门牌定货单》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1个月内完成标牌制作、验收、安装。
(三)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2)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40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5)《居委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应提供的材料:
(1)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
(2)同级人大常委会决议;
(3)座谈会纪要;
(4)行政区划现状图和行政区划调整示意图;
(5)城市总体规划图。
3、办事程序:
(1)镇、区行政区划调整由区民政部门承办,市民政局召开座谈会,提出审核意见,并代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分别、逐级上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
(2)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等,由区民政部门承办,市民政局召开座谈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3)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4)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相关法规:《地名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