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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门牌

  (一)地名命(更)名、确认办理程序

  1、主要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发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2004年1月2日厦门市政府第110号令修正)。

  2、提交材料:

  (1)《地名命、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厦门市政府、市计委、市规划局有关批复文件;

  (3)地名规划图、总平图、红线图复印件;

  3、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应先到命(更)名地名的所在区民政局领取申报表;

  (2)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实地勘察后,提出命名意见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核准后,征求地名委员和专家意见;

  (4)报市政府审批并公布。

  4、审批时限:

  地名确认于受理后10日完成。市民政局根据地名数量确定上报审批次数,原则上一年报批2次,特殊情况例外。

  (二)厦门市楼门牌办理程序

  1、审批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发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2004年1月2日厦门市政府第110号令修正);

  (4)《厦门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

  2、提交材料:

  (1)《厦门市楼牌门牌申请表》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复印件;

  3、申请程序及时限:

  (1)申请单位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楼门牌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社区居委会(居、村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提出拟编楼门牌号码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核准后并填写《厦门市楼门牌定货单》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1个月内完成标牌制作、验收、安装。

  (三)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2)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40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5)《居委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应提供的材料:

  (1)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

  (2)同级人大常委会决议;

  (3)座谈会纪要;

  (4)行政区划现状图和行政区划调整示意图;

  (5)城市总体规划图。

  3、办事程序:

  (1)镇、区行政区划调整由区民政部门承办,市民政局召开座谈会,提出审核意见,并代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分别、逐级上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

  (2)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等,由区民政部门承办,市民政局召开座谈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3)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4)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相关法规:《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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