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128号令,公布新修订的《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办法》于1999年1月1日实施,随着厦门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加快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施,拥军优属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现行《办法》中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有关部门就着手现行《办法》的修改工作,经过近2年时间的充分调查论证,对现行《办法》进行了50多处修改,并于2007年12月25日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施行。该《办法》的公布施行,将有利于推进拥军优属工作适应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拥军优属工作社会化程度;有利于维护军人和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巩固双拥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推进厦门双拥工作向前发展。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 查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