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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 10 月 1 日起试行医疗救助

  8月10日,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从2005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城市(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农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1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医疗救助对象中因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可适当照顾,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并按照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超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外部分的20%-5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救灾救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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