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界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依照业务范围、学科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 社会团体设立代表机构的界定: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㈠有规范的名称;㈡有固定的住所;㈢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㈣涉及到党政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分支机构领导职务的,应当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任免权限报批;
※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材料:㈠设立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其有关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㈡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㈢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㈣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程序: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形成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连同应提交的材料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同意后,下发同意设立的批文。属厦门市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由厦门市民政局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省级以上的社会团体申请在厦门市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齐全的应提交的材料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由厦门市民政局下发同意设立的批文。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可向厦门市公安局申请刻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印章;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向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厦门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申请非法人社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以及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其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印章。
※ 注意事项:
①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③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④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依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⑤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⑥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⑦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与社会团体的年检工作同步进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各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的《年检报告书》和该社团的《年检报告书》一同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章后,再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签章。凡该社会团体有问题未能通过年检的,其分支机构也不能通过年检,同样,分支机构未能通过年检的,该社会团体也不能通过年检,待整改后一并通过。
⑧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任职期限不应超过该社团本届理事会的任期,应纳入社团理事会一并换届。
⑨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⑩ 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