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地点。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1)男女双方只能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而不是居住地或工作地。也就是说,不管男女双方在什么地方居住、工作,都只能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2)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或是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登记,二者皆可,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
2、受理单位。
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户口所在地所属的行政辖区,到相应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涉外婚姻登记一律在市民政局办理。
3、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
需要携带的证件如下:1)双方的身份证原件;2)双方的户口本或户口页原件;3)以上证件合并复印在同一张纸上的复印件一份;4)双方彩色或黑白的近期合照2寸3张;5)已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4、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的正常上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