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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1、由死者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死者所在地或死者家属居住地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评烈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的勘验结论、死者牺牲时的现场目击者书面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2、死者所在地或死者家属居住地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经调查审核后,认为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提出审查意见,向其所在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评烈报告;

3、所在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民政部门所提交的申请评烈报告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后,以该级人民政府的名义行文,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评烈报告;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申请评烈的报告后,如无异议,应及时转交本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本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自接到市政府的交办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代本级人民政府拟稿,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省人民政府行文;

5、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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