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评残的机关工作人员(含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以下均简称“评残人”)需要提供的下列材料:
(1)评残人的书面申请;
(2)评残人致残时两个以上证人的旁证材料;
(3)评残人所在单位的证明及意见;
(4)评残人受伤时治疗医院对申请人治疗的病历、原始档案证明及医院对受伤原因、等级等情况结论证明;
(5)评残人免冠正面照片1寸的3张、2寸的2张;
(6)属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人民警察),评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性质及其本人是否属于机关编制情况出具有效证明;
(7)评残人如果因交通事故致残的,需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及事故鉴定材料;
2、办理程序:
(1)上述材料备齐后,交由评残人户籍所在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该民政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评残条件的,评残疾人需填写《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证》《伤残人员登记表》《伤残人员换证卡》各一式三份;
(2)评残人户籍所在的县(区、及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把上述材料收齐后,签署意见(盖章),上报给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如无异议,及时组织上述对象到指定的医院体检;
(3)市民政部门在评残人的体检材料收齐后的2日内,连同上述所有材料上报给省民政厅;
(4)省民政厅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