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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更)名、确认办理程序

1、主要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发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2004年1月2日厦门市政府第110号令修正)。

2、提交材料:
(1)《地名命、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厦门市政府、市计委、市规划局有关批复文件;
(3)地名规划图、总平图、红线图复印件;

3、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应先到命(更)名地名的所在区民政局领取申报表;

(2)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实地勘察后,提出命名意见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核准后,征求地名委员和专家意见;
(4)报市政府审批并公布。

4、审批时限:
地名确认于受理后10日完成。市民政局根据地名数量确定上报审批次数,原则上一年报批2次,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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