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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2)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40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5)《居委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应提供的材料:
(1)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
(2)同级人大常委会决议;
(3)座谈会纪要;
(4)行政区划现状图和行政区划调整示意图;
(5)城市总体规划图。
3、办事程序:
(1)镇、区行政区划调整由区民政部门承办,市民政局召开座谈会,提出审核意见,并代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分别、逐级上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
(2)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等,由区民政部门承办,市民政局召开座谈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3)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4)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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