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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程序

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查阶段。

1、由3-5个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报告”。其内容应载明: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可行性;行业状况分析;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经初步审查同意,并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审查意见”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 成立该社团是否必要,有何作用和意义。

(2) 申请成立的社团名称是否规范(不确定的应与登记机关商议)。

(3) 发起人申请成立的宗旨和目的。

(4)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位、政治面貌)和身份证明。

(5) 章程主要内容说明。

 

第二阶段: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发起人或发起人单位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查同意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后,应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的材料。

1、发起人或发起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批复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社会团体活动资金证明;

4、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产权单位的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租用合同),其内容应载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和邮政编码;

5、发起人和拟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须经当事人签名迹象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予以确认);

6、章程草案。

受理期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注明收件日期),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同意的,做出“关于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批复”,主送发起人或发起人单位,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发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和会员名单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不同意的,则做出“关于不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批复”(要说明理由),主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抄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阶段:申请成立登记。

1、自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之日起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召开筹备小组会议,研究会员的吸拿、组织机构的设置、筹备大会的议程、选举办法,及会费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等事宜,并在六个月之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社团筹备组进入申请成立登记前的两项工作:

(1)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关于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报告”及附件:

① 起草社团(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② 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行定稿;

③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④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⑤ 拟设办事机构、职责、负责人的情况;

(2)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关于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报告“。及附件:

① 社团(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② 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的社团《章程》;

③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正式批复);

④ 会员花名册。

3、相关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以上材料各填写一式三份)。

4、受理期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以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注明收件日期),完成核准工作。准予成立登记的,做出“关于同意社团×××成立登记的批复”,主送社会团体,抄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着手办理社团印章和银行开户及有关备案手续。不予登记的,将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社团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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