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有关事宜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名称变更登记: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④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⑥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社团住所变更登记: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内容要有具体的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式三份);
④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⑥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④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团法定代表登记表(一式三份);
⑥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一式三份);
④ 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⑥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团修改章程:
① 加盖社团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加盖社团印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③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一式三份);
④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⑤ 《社团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⑥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三份)。
2、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条件:
①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② 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④ 会长为当然法定代表人。
3、社团修改章程的程序:
①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③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社团换届选举的程序:
① 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有关换届事宜,修改章程、名称、住所的变更等,拟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人选,并行成会议纪要;
②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附会议纪要及拟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③ 向市民政局报备,并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届选举的批文;
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上一届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在换届前需做好财务审计),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通过章程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⑤ 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有关换届变更事宜;
⑥ 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备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均向市民政局领取。